德衡律师事务所向来密切关注中国律师业的整体发展动向,2006年已敏感地意识到律师行业发展的某些潜在问题,尤其是:
1、业务创新迫切:律师所新业务、新机制的突破口在哪里?
2、社会责任焦虑:律师义、利之间的结合点在哪里?
3、中国律师特色:要找一条不同于西方律师的特色道路在哪里?
这三大问题,就是催生“青岛律师调解中心”构想的三大深刻背景。更具体一点来讲,直接社会背景是:
●业务创新方面:社会纠纷越来越多,全国兴起的“司法调解热”到各地“社会大调解”或“三调联动”(法院调解、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),为何缺乏“律师调解”一席之地?律师在业务开拓、社会方面、政治方面是否已失去了先机?
●社会责任方面:律师捐款、免费咨询,这是律师界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吗?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否应当结合律师使命和特长作为特点?
●中国律师特色:中央建设“和谐社会”已经展开,和谐能成为区别西方“对抗型”律师文化的中国特色吗?“和为贵”,能成为民事律师职业宗旨吗?
经过思考,2006年年初,青岛市委政法委与市司法局领导在有关会议上提出,把“律师调解”纳入全市大调解格局中。这一设计令德衡所的领导人为之一振,德衡所向来有率先尝试、敢于尝试的传统,其组织的数个调研课题与公益诉讼案例都曾在业内外广受关注。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“大调解”机制下,律师主持下的主角调解值得在全国做第一个试验。
1、“青岛市涉外律师调解中心”创建阶段:传统律师业务本身就包含调解,如何能焕然一新地重新做大做强“律师调解”,如何能让“律师调解”成为中国律师履行社会责任、践行建设和谐社会的亮点,这需要有一个不同于过去的新平台。
于是,创设“律师调解中心”专门机构这一构想应运而生。甚至提出,也许更远的将来可以考虑把“律师调解中心”再升级,成为一个半官方的“调解中心”民间机构,与“诉讼”、“仲裁”三足鼎立,成为解决纠纷的“第三极”专门机构。
德衡所为此专门成立了调研工作小组,详细收集了国内、国外非诉讼调解资料。收集资料后发现,国外律师参与调解的方式和深度,远远超过我们的想像。例如:
●美国法院在自己的系统内设有专任律师调解员;
●英国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的律师机构;
●德国把律师作为独立中间人,调解成为单项业务;
●挪威的律师协会受托后直接指定律师进行调解;
●日本法院实行审、调分离,调解主要由律师来做;还设有专业的律师调解机构。
调研工作小组多次召开可行性研究座谈会,听取青岛市委政法委领导、大学法律教授、律师界、司法行政机关、政法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。最后采纳建议,为便于尝试,把调解范围缩小,暂时以“涉外纠纷”为主,决定设立“涉外律师调解中心”。筹备期间,对调解中心在哪个部门登记、如何收费、调解规则如何制定等问题一并解决。在青岛市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,2006年10月12日试点挂牌成立,确定其三年试点工作由德衡所承担,受青岛市司法局监督指导。青岛律师调解中心网站(www.tiaojie.org.cn)同日开通。作为国内首家律师调解专业服务机构成立,诸如新华网、中国政府网、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对此做了报道。
2、“青岛市涉外律师调解中心”运行阶段:成立初期,调解中心陆续接受了部分案件,化解了诸如外商纠纷、国内物业纠纷和航空飞行员纠纷。2007年8月,还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共同成立了“涉外民商案件调解中心”,办公地点设在该法院,这成为中国法院调解和律师调解结合的新成果。
但是,此后就因种种原因难以为继,国内很多地方尝试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也难以为继。这与中国高层和基层社会对“和谐法治”————“调解制度”的期盼相差太远。
经过我们的实践,认为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:
第一,缺案源和收费难:律师调解虽然做好了接手法院等分流出来的案件的准备,但由于法院分流渠道不畅通,设想落空;从经费上看,让律师学雷锋做免费调解不是长久之计,而目前政府补助制度也没有建立;让法院交出部分诉讼费用也难以操作。
第二,存在法律障碍:律师所无法独自出资设立律师调解中心;“律师主持调解”与《律师法》第28条规定的“律师接受委托,参加调解”相矛盾;律师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书不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具有《人民调解法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;律师以独立调解员身份参与法院调解,法律依据在哪里?当律师调解试图衔接司法调解、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时,时效限制和审限限制怎么计算?
第三,大力发展律师调解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,导致几乎没有进展,更多方面对“大力发展律师调解”认识不够。
3、“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”新发展阶段:2010年9月,青岛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市司法局批准同意,“青岛市涉外律师调解中心”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全面接收,并向青岛市民政局正式申请设立,定名为“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”。同时,为解决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,青岛市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成立,这在全国具有首创意义,也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活力。
青岛的实践表明,中国律师调解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,除设立专门调解中心外,更多的是需要律师们以“代理人”、“调解员”、“特邀主持调解人”等各种身份积极参与法院调解、行政调解、行业调解和当事人自行调解,甚至是主持调解。中国调解的舞台上过于单调,律师调解应该成为“东方调解”的主角。
结合当初创设的三大背景,探索出一条“律师调解”之路。具体来讲三大愿景是:
1、业务方面的愿景:当前促成“五调联动”(法院调解、行政调解、人民调解、行业调解、律师调解)成为现实;再升级为律师“主持调解”成为潮流,实现律师从配角上升为主角;最后发展为“律师调解”成为中国化解纠纷的重心,律师预防、协商、调解等非诉业务整体超过诉讼业务,律师成为中国纠纷化解的主力军。
这样的发展思路,提供了律师业务拓展的平台,也解决了“官调为主”(即法院调解、行政调解、半官方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)的困局,逐步转为“民调为主,官调为辅,官批民调”,发挥律师“唱主角”的功能。
这样的发展思路,也解决了当前“党政、司法主导型”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弊端,逐步实现“党政指导、司法辅助、律师主力型”的新型社会纠纷解决模式。
2、社会责任的愿景:律师调解成为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舞台,律师调解中心+人民调解委员会+行业(调解)协会合并成为“调解中心”,成为与法院、仲裁机构“三足鼎立”的纠纷解决专业机构,律师以其法律特长和职业特色成为调解主角,律师的业务形象、社会形象得到显著提升,中国的《调解法》应运而生。
3、中国律师特色的愿景:东方“和谐型”律师文化特色成为中国现实。
律师调解,或许就是一个能赢得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三方面共同发展的结合点。源于西方“对抗型”特色的律师制度,在中国律师界可以找到一条结合“东方文化”特色的时代之路,而且将重新赋予“东方经验————中国调解”开辟新天地的契机。